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413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刑事迴避事件,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603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60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否准聲請人就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01號裁定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嚴重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並明顯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保障之權利,乃聲請解釋憲法等語。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綜觀聲請意旨所陳,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6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3年6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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