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42,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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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42 號
聲 請 人 杜國安
上列聲請人為撤銷假釋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 條之2第 2 款、第 74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經法務部矯正署以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法矯署教字第 11101015260 號函(下稱系爭函文)撤銷假釋,因犯微罪而撤銷假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持據以聲請之系爭函文,並非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持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前揭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上開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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