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42號聲請人杜國安上列聲請人為撤銷假釋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經法務部矯正署以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015260號函(下稱系爭函文)撤銷假釋,因犯微罪而撤銷假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審查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所持據以聲請之系爭函文,並非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持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前揭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上開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17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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