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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46號聲請人陳福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聲明異議案件,關於持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就該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8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8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執其主觀意見,逕謂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違憲,是就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尚難謂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四、至聲請人另持確定終局裁定,就該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與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24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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