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476號聲請人奕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柯厲生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64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北院錦91執申字第1854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人主張略以:系爭判決觸犯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意旨,系爭債權憑證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因此系爭判決非屬憲訴法第59條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又系爭債權憑證並非裁判或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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