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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477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62 號
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提出「司法院解釋憲法聲請書」,主張人民有依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向司法院請求解釋憲法之權利,並主張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62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之作成程序,及系爭裁定不當援用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第 90 條第 1 項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侵害其向司法院聲請解釋之權利,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核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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