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477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762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人提出「司法院解釋憲法聲請書」,主張人民有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向司法院請求解釋憲法之權利,並主張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76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之作成程序,及系爭裁定不當援用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90條第1項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侵害其向司法院聲請解釋之權利,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核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3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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