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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479號聲請人陳政彥上列聲請人因假釋遭撤銷,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於假釋期間未按時完成加害人處遇計劃,而遭撤銷假釋,惟上開處遇計劃於矯正機關內已實施,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9條規定有違一罪不二罰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又聲請人於假釋期間,曾申請變動報到地點,卻遭觀護人拒絕,此亦有違憲之虞。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暨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5款、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情形,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依本件聲請釋憲狀所載,聲請人係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其並未具體敘明究何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形,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9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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