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48,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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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48號聲請人林哲宏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3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條、第15條規定保障之人身自由及生存權,故系爭規定應受違憲宣告等語。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意旨雖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55號刑事判決列為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確定終局裁判,惟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係以上訴違反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遲至112年10月18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間,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24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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