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488,2024071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488 號
聲 請 人 陳柏志
上列聲請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02 年執更嵋字第 413 號執行指揮書,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02 年執更嵋字第 413 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定應執行刑 26 年 10 月,明顯不符比例原則且違憲,故依法提起釋憲請求重新裁定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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