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489,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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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489 號
聲 請 人 陳文德
上列聲請人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
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聲字第 774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及第 507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1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認當事人無上訴或再審能力時,應強制委任律師代理,未委任者,應以裁定駁回上訴或再審,有違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

又系爭規定就勞工事件,未考量失業勞工困境及律師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事件之承接意願低落等實際情況,牴觸憲法第 153 條第 1 項有關保護勞工之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1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聲字第 1997 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然未依法委任訴訟代理人,最高法院命其補正而未補正,經系爭裁定以其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是系爭裁定尚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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