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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 號
聲 請 人 李鴻文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96 號裁定,聲請
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曾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590 號、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上訴字第 604 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08 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96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以逾越憲法訴訟法不變期間之規定予以不受理,是具狀聲請再議。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於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未合。
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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