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5,20240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 號
聲 請 人 李鴻文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96 號裁定,聲請
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曾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590 號、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上訴字第 604 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08 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96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以逾越憲法訴訟法不變期間之規定予以不受理,是具狀聲請再議。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於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未合。

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