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5號聲請人李鴻文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96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曾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90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04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96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以逾越憲法訴訟法不變期間之規定予以不受理,是具狀聲請再議。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於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3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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