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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02 號
聲 請 人 楊立宇
上列聲請人為告訴傷害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0 年度偵字第 2540 號不起訴處分書,就聲請人提出之事證並無積極調查,已損害聲請人之權益,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就不起訴處分,而非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憲法審查,核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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