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502號聲請人楊立宇上列聲請人為告訴傷害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540號不起訴處分書,就聲請人提出之事證並無積極調查,已損害聲請人之權益,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係就不起訴處分,而非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憲法審查,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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