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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04 號
聲 請 人 陳著匡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抗字第 1567 號刑事裁定(即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48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明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次查,聲請人其餘聲請,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二牴觸憲法,仍難認已具體表明聲請之理由。
是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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