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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505號聲請人王智富聲請人因聲請續行訴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因聲請續行訴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曾對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2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之,全案因不得再抗告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經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尚難認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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