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507,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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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07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及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
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398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47 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 年審裁字第 1746 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規定,有牴觸平等原則、武器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依法行政原則、權力分立原則等憲法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講學自由、工作權、財產權、專業自主權、訴訟權、閱卷權、資訊獲知權、知的權利、聽審請求權、對質詰問權、人格權、名譽權等基本權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就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業經系爭憲法法庭裁定予以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就完全相同之審查客體再行聲請,探其真意,係對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

又聲請人持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就該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亦核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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