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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507號聲請人王千瑜上列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及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9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746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牴觸平等原則、武器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依法行政原則、權力分立原則等憲法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講學自由、工作權、財產權、專業自主權、訴訟權、閱卷權、資訊獲知權、知的權利、聽審請求權、對質詰問權、人格權、名譽權等基本權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就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業經系爭憲法法庭裁定予以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就完全相同之審查客體再行聲請,探其真意,係對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又聲請人持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就該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亦核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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