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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10 號
聲 請 人 吳僑生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255 裁
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255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予以不受理,容有誤會,且理由矛盾,爰提起異議,請憲法法庭重新審議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提起異議,請求憲法法庭重新審議,核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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