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510,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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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510號聲請人吳僑生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25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25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予以不受理,容有誤會,且理由矛盾,爰提起異議,請憲法法庭重新審議等語。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提起異議,請求憲法法庭重新審議,核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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