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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11 號
聲 請 人 楊富凱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62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2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持系爭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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