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515,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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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515號聲請人何水源上列聲請人為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8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因誤解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作成不利於聲請人之判決,且其所適用之民法第95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明文規範基於債權關係之善意占有,致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遭受侵害,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就確定終局判決認定借名契約出名人繼續占有,得否對抗再由名義人受讓之所有權之法律判斷有所指摘,並泛言系爭規定有規範不足,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2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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