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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517號聲請人溫錦淑聲請人鄭劉金英聲請人蔡麗玉共同訴訟代理人黃賜珍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主文一、本件不受理。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未採納聲請人提出之證據,且認定事實之過程與判斷有誤,駁回聲請人之上訴,且其所適用之民法第796條第1項、第796條之1第1項但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3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增列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主觀要件,又溯及既往適用,對聲請人於法律修正前已取得之權益及合理信賴造成不利影響,違反比例原則、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經查:1、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63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2、核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系爭規定就越界建築增列主觀要件判斷違憲,並就確定終局判決認定事實之當否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2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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