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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20 號
聲 請 人 陳台華
上列聲請人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325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定被告姜羽凡無罪,與卷內事證不符,聲請人難以信服,系爭判決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 393 號及第 582 號解釋,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係本件原因案件之告訴人,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3 條規定所稱之當事人,是聲請人非受確定終局判決之人,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綜上,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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