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520,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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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520號聲請人陳台華上列聲請人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25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定被告姜羽凡無罪,與卷內事證不符,聲請人難以信服,系爭判決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393號及第582號解釋,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聲請人係本件原因案件之告訴人,非屬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所稱之當事人,是聲請人非受確定終局判決之人,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綜上,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2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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