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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521號聲請人丁致良上列聲請人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5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3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及所適用之提審法及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麟刑旭字第1100047498號函,有牴觸憲法第8條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然先後經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204號、112年審裁字第1409號、112年審裁字第1607號及113年審裁字第331號裁定不受理。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204號及113年審裁字第331號裁定雖認本案已逾時效,然本案是持續進行,均有案件在時效內提出;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09號裁定則誤認案情;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607號裁定又誤將裁定當作判決,是上開憲法法庭裁定均屬有誤,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204號、112年審裁字第1409號、112年審裁字第1607號及113年審裁字第331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2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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