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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22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 年度巡交字第 232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同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交上字第113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其上訴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而為爭執,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二所持見解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依法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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