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522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巡交字第232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同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上字第11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其上訴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而為爭執,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二所持見解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依法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5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劉育君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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