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534號聲請人謝亞軒上列聲請人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20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查系爭裁定於112年10月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遲至113年4月8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7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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