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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4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74 號裁定,有違憲
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74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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