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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54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4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等語。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三、經查,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24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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