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555,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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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55 號
聲 請 人 黃永財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 年度毒聲字第 239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裁定將其送觀察勒戒,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又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

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尚得依法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尋求救濟,卻因未提起抗告而告確定,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系爭裁定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況,系爭裁定乃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裁定令聲請人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裁定,與聲請意旨所指摘其於觀察勒戒後,經檢察官撤銷假釋執行殘刑,亦非屬一事。

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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