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6 號
聲 請 人 林良謨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2 年統裁字第 21 號、112 年審裁字
第 1890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2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 112 年統裁字第 21號、 112 年審裁字第 1890 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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