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563,2024072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63 號
聲 請 人 五甲瑞春社區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孫清義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95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95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之理由認聲請逾越法定期限,以及未聲請表明裁判理由部分均有誤會,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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