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580,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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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80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裁字第 401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961 號、112 年審裁字第 603 號等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均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等意旨,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6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另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是本件聲請,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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