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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9 號
聲 請 人 黃文宏
上列聲請人因假釋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1項、第 60 條第 5 款、第 7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僅係主張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憲而聲請解釋憲法,既未敘明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亦未具體敘明何裁判所持見解及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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