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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 號
聲 請 人 Albert Teng(鄧為謙)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黃杰 律師
林昀 律師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02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第17條第 1 項規定,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第 8 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等語,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3908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其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為由,認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核屬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是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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