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6,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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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6號聲請人Albert Teng(鄧為謙)訴訟代理人雷皓明律師黃杰律師林昀律師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主文一、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2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等語,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90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其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為由,認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核屬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四、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3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劉育君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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