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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3 號
聲 請 人 陳總成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訴外人陳先富之繼承人依法為繼承登記並依土地法之規定將系爭土地出售,係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並無民法第 767 條第1項、第 179 條第 1 項、第 118 條第 1 項及第 113 條所規定無效之情形,而駁回聲請人之訴確定,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及土地所有權,牴觸憲法第 15 條及第 143 條第 1 項規定等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持其主觀上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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