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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4 號
聲 請 人 葉家松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744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之 1 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以及民事訴訟法第 476 條第1項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勞上字第 159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重要爭點未說明不採之理由侵害人民聽審權,以及適用不能勝任人員處理辦法(下稱系爭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點規定,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第 16 條及第 80 條;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辦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1 點、第3項第 1 款、第 3 項第 2 款、第 3 項第 3 款、第 6 條第1項、第 6 條第 3 項、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第75條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牴觸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第 16 條訴訟權及第 153 條保障勞工政策等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爭執法院審理程序之進行、訴訟指揮當否以及認事用法之問題,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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