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66,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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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6 號
聲 請 人 謝菖澤 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746 號裁定之
卷內文書。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 1 項及第 14 條第 4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746 號裁定(下稱本案)之電子卷證,查聲請人雖為本案之訴訟代理人,惟本案終結後委任關係業已消滅。

本件閱卷之聲請並未檢附委任狀,經本庭 112 年度憲聲字第 47 號裁定,命聲請人於一定期日內補正委任狀,補正裁定並於 112 年 12 月 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是本件聲請不符法定程式,本庭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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