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661,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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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61 號
聲 請 人 吳美華
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48 號裁
定聲明不服,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4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其聲請案,惟其確已於聲請書中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或其所適用之法規範之違憲理由,並沒有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請求憲法法庭繼續受理其聲請案件等語。

核其所陳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係由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作成,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

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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