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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8 號
聲 請 人 鄭江和
上列聲請人因確認界址等事件聲請再審,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再易字第 9 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聲請再審,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再易字第 9 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憲法法庭審查庭亦得毋庸命其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書所載,並未表明聲請判決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另聲請書所載訴訟代理人鄭幸美不符憲法訴訟法第 8 條規定資格,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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