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68,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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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68號聲請人鄭江和上列聲請人因確認界址等事件聲請再審,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聲請再審,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憲法法庭審查庭亦得毋庸命其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書所載,並未表明聲請判決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另聲請書所載訴訟代理人鄭幸美不符憲法訴訟法第8條規定資格,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5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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