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70,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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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70號聲請人夏皆發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所持「購入等於販賣毒品既遂」之法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54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聲請人曾就確定終局判決向本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前經本庭111年審裁字第382號及第1317號裁定,皆以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符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以一致決不受理在案,合先敘明。三、本次聲請,聲請人仍持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以前作成並送達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按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不得以之為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30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林廷佳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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