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71號聲請人林君鴻聲請人為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478號刑事裁定及109年度聲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47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109年度聲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等語。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下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該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以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另曾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二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四、次查,聲請人於110年3月11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五、至聲請人之上開二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部分,另行審理中,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30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林廷佳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30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