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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74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31號裁定牴觸憲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解釋憲法,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3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31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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