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76,2024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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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76號聲請人徐方偉上列聲請人為殺人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3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8條規定所保障之人身自由,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112年3月13日持同一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分別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84號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666號裁定不受理在案,堪認確定終局裁定至遲於111年8月10日即已送達聲請人。茲更行聲請,除已逾越法定聲請期間外,亦難認聲請人客觀上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1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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