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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81號聲請人劉盈青訴訟代理人王琛博律師吳煜德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00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建設)分別為某都更案(下稱系爭都更案)之地主之一與實施者,雙方並就系爭都更案相關權利義務簽有協議書。而聲請人於系爭都更案完工後所實際分配之房地含露臺(下稱系爭露臺),聲請人認其既已交付價金,太平洋建設即應使系爭露臺成為聲請人約定專用,方符債之本旨。嗣太平洋建設雖於所召集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第一次區權會),通過規約約定系爭露臺由聲請人約定專用(下稱系爭約款),然因決議過程有重大瑕疵,應屬決議自始不成立之情形,致系爭露臺至今仍無法為聲請人所專用,太平洋建設顯然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其給付分配房地義務。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00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皆以「第一次區權會決議無人提起撤銷或確認決議無效之訴訟,系爭約款仍為聲請人所屬社區現行之約定」,而認太平洋建設已履行其給付義務,顯然係混淆自始無效與得撤銷之法律效果,實已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為此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亦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裁判。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原因案件中第一次區權會決議之效力、太平洋建設是否已履行給付義務及是否發還價金,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當否,即泛言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尚難認聲請人對於系爭判決有如何之牴觸憲法致侵害其財產權,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5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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